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,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,培养现代化的建设人才,杜绝学生的辍学、流失,保证学生接受完整的初中教育,特制定预防学生辍学、流失规定如下:
一、严格执行转学报告制度
对于班级学生因故辍学的,班主任要在一周内积极进行家访,向家长了解学生辍学原因,并深入细致的做好家长、学生的思想工作,使其尽快复学。对于确因劝导后拒不复学的,班主任要写出书面报告,经辍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,由学校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
二、转学审批制度
因故需要转学的学生,家长需持接受学校证明,户口本,经学校批准后班主任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。
三、分流学生管理
本着家长、学生自愿的原则,在不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,初三、初四的学生可以不参加中考提前开入职业学校学习,任何班主任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宣传,已提前分流的学生各班主任要向学校提供升学证明。
四、借读管理
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到外校借读,特别是每班前15名学生,如优秀生有借读意向,班主任要协同家长、任课教师、学生做好挽留工作,经多方努力后仍无效者,学校与家长签订协议书,确保该生毕业、升学回校办理有关手续,如个别学校为其办理学籍,学校将协同区有关部门以双学籍为由注销考试资格。
我校在外借读生需回学校学习,学校将考察其思想品德,对文化课进行考试,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学校将拒收。
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意见:
1、对辍学、分流、借读和转学不经学校同意而又无证明材料者,该生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入班级、学科总成绩。
2、因宣传,管理不当,教学成绩长期低迷造成学生的严重流失,学校将取消其考核评优。
3、因各方面工作出现失误,造成本班前15名优秀生中的学生流失,对本班的班主任、任课教师将从年度考核中酌情扣除相应的分值。
4、以上责任期限从每学年初接班开始到下学年开学交接为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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