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请销假制度
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全面促进教育教学工作,理顺请假手续,加强考勤,杜绝无故旷课、旷工现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请假制度
(一)、请假办法
1、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(含1天),必须写请假条,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,到校长室审批。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自己所带课程的安排情况。
2、教职工请病假1—7天(含7天),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请病假7天以上(不含7天),必须持住院医药费发票、出院证销假。
(二)、请假期限
1、学校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普通事假,但确有特殊情况的每年可请普通事假7天,可以是几次普通事假累计,可以是前后接续,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。
2、直系亲属去世,学校给予10天丧假,不包括来回路途所用时间。少数民族教师直系亲属去世,按民族习惯给予丧假。
3、教职工婚假为15天。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。男教师在配偶生育期间可请陪护假7天。
4、教职工请假期间,如包括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、周日等法定假期,则一并算为假期。
5、教职工在外函授期间,如与学校上班时间冲突,可请假7天(可在寒暑假前后累计)。
(三)、扣发工资标准
1、丧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住院期间不扣工资。
2、每学期病假7天之内(含7天)不扣工资。
3、普通事假一学年累计7天之内(含7天)不扣工资,超过7天,超过的天数按特殊事假对待,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的40%。
4、一学期内7天病假后不得请病、事假。如坚持续请病假,必须持住院医药费发票、出院证销假,否则按特殊事假对待;如坚持续请事假,则按特殊事假对待。住院期满续请事假,按特殊事假对待。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的40%。
5、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(不含20天)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(不含60天),不得享受年终福利待遇。
6、教职工每超假1天扣日工资的200%。
(四)、其他
1、孩子上幼儿园的教职工,可向处室主任、教研组长口头请假接送孩子。
2、临时外出的教职工须向处室领导口头请假,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,超过时间按旷工对待。
3、临时外出,绝对不得耽误上课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五寨实验学校
2011年7月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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